《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已经有一个半月,新法带来了哪些变化?司法机关的执法情况怎样?日前,为了统一新法实施后的裁判尺度,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在花都召开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暨刑法修正案(八)培训班,并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前来授课。昨日,笔者前往探访该培训班,法院有关负责人就醉驾入刑、未成年人犯罪等热门话题回答了笔者的提问。
醉驾案定罪后如何量刑?广州市中院刑事审判庭一庭庭长万云峰认为,醉驾案判轻还是判重,应考虑犯罪后果、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不能单纯凭酒精含量来裁量。
广州中院刑一庭副庭长钟育周则认为,司法实践中应审查被告人是否曾有过醉驾行政处罚记录、醉驾后是否抗拒约束、醉驾同时是否有其他违反交通法规情形、是否造成交通事故等实际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和赔偿损失情况等。
根据“两院三部”新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不能只侧重被告人自己的有罪供述。
广州中院研究室法官认为,在新的证据规则指导下,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能对疑点和矛盾加以排除或者合理解释。面对定罪证据存疑的案件,定不了的坚决不定,判不了的坚决不判,绝对不允许为“消化”案件而定罪,在定罪标准上没有通融的余地。
“在刑事判决书的撰写上,必须将客观证据放在前面,将言词类证据,特别是被告人供述一定要放在证据的最后。”万云峰说。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作了三项修改,其中包括对累犯制度的修改,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新规被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更加从宽”。万云峰对于未成年犯的这条新规认为,按照司法精神,对未成年人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今年5月1日之前犯罪的未成年犯有累犯情节的,依法仍然应当算作累犯。
万云峰介绍,中央政法委明确指出,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情况进行考评,既考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情况,也考评依法从宽处理的情况,特别是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中一些罪行轻微的人员依法适用“两减少、两扩大”,即依法减少判刑,扩大非罪处理;非判刑不可的,依法减少监禁刑,扩大适用非监禁刑。